一、開放類別: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纇
二、開放時間:週五~日,14:00~21:00
三、開放地點:安平遊憩碼頭周邊榕樹廣場
四、本場所不提供電力借用,表演所需設施、設備請自行準備,不得要求協助故障排除。
五、請提早於兩週前申請。
六、表演全程所產生音量須以舒適為主,並以不打擾附近居民、店家與其他團體表演為原則。
七、表演結束後若未將場地整理、恢復原狀,本局得拒絕再次申請表演。
八、若遇熱門時段申請團體(或個人)不只一組,為求公平,場地管理單位有權調整至該月該單位該時段至多安排一場次。
九、若表演遭檢舉破壞秩序,場地管理單位有權將團體(或個人)列入黑名單。
十、每月1-20日開放申請下一個月的展演申請。
十一、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街頭藝人表演申請須知
1、展演內容均須為現場創作或演出,非現場創作之展示樣品不得於現場販 售,並須標明為「非賣品」;並應衡酌其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2、收費方式由街頭藝人自訂,可採接受自由樂捐、打賞或定價方式收取費用,惟應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且不得有主動募款行為。
3、表演時配戴文化局核發之街頭藝人證,並接受管理單位之督考。
4、表演場地之選定應配合管理單位之規劃。
5、未依文化局訂定之規範者,本局將拒絕提供場地,並取消已核准之申請。
6、已核准之場地若遇管理單位舉辦活動時,應無條件取消表演。
7、請檢附文化局核准之街頭藝人證。
8、未能於申請日期到場表演時,應事先通知管理單位。
9、請務必於表演日2週前提出申請,未於2週前提出申請者,恕不受理。
10、表演結束後若未將場地恢復原狀,本局得拒絕再次申請表演。
11、其餘相關規定請依「臺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實施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