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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單位:指法令所定公共空間之財產管理機關(單位)*

  1. 各公共空間使用規範、展演時間、申請方式依主管單位自行規定辦理
  2. 主管單位得要求街頭藝人自費投保符合一定保險金額之火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其他有關保險,或由主管單位自行投保。
  3. 僅開放公益演出(無營利展演行為)表演者之私人單位,表演者可無需持有街頭藝人證。
  4. 此公共展演空間提報為常態性開放演出,若為短期活動可自行與街頭藝人接洽合作。
  5. 展演相關規範、時間、演出類型等請主管單位自行評估演出環境狀況訂定,本局無權干涉,僅可提供建議,相關區域表演之民間陳情由主管單位進行受理。
  6. 主管單位有權向違反展演規範表演者進行六個月以下(含六個月)禁演之懲處,相關懲處作業表→「臺南市街頭藝人展演空間」違規管理作業表,若為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或偽造情事等重大情節,請事先存證與填寫該作業表並聯繫文化局協助處理。
  7. 鼓勵各主管單位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提供特定無障礙區域供高需求身心障礙表演者提升收入。
  8. 提供表以者申請展演方式可採取:
    1.Google表單
    2.本平台線上媒合系統
    3.現場紙本、郵寄收件
    4.電話聯繫

    5.主管單位之官網、粉專等線上系統
    6.自行選址展演

    7.其他方式
  9. 本市街頭藝人作業要點(最新法規)請參考: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街頭藝人登記證核發作業要點
臺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
臺南市街頭藝人藝文演出申請注意事項
個資保密同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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