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臺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實施計畫」訂定。
二、資格要件:
(一)凡持有臺南市政府文化局核發街頭藝人許可證者均得申請;其屬團體者須註明所屬團名,並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二)街頭藝人應依本須知向臺南轉運站(以下簡稱本站)營運管理單位,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提出申請, 經本公司核准後方可展演。
(三)每月申請下個月場地,經申請後安排合適時間及地點進行展演,如申請組數超過受理名額,以申請日期先後次序為準。
(四)創意工藝類、視覺藝術類街頭藝人申請展演完畢後,需至少2個月後可再次申請,身心障礙者檢具證明文件不受上述限制。
三、展演場地申請規定:
(一)展演地點:本站站外人行道、南北側廣場(有提供電力)。詳如展演區示意圖(附件一)。
(二)展演時段:星期一至星期日,自8時至20時。
(三)申請展演時段若遇特殊狀況須改期或取消則需重新申請。
(四)限無使用擴音器之表演,每次展演許可以當天為限,改期或取消須重新申請。
四、展演規範:
(一)街頭藝人展演以本公司核准或指定之區域展演,非經許可不得變動。
(二)街頭藝人可使用之空間大小為長4公尺寬2公尺。
(三)街頭藝人展演時,不得妨礙公眾通行、公共安全、環境安寧或衛生,且不得使用明火。
(四)藝人展演以現場之創作或表演為限,得接受樂捐或就其現場創作定價收取費用,惟應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且不得有主動募款等行為
(五)視覺藝術或創意工藝類街頭藝人須現場製作與販售,且僅能販售街頭藝人證核准之展演項目,不得將場地作為其他商品販售場所。
(六)街頭藝人展演時,應隨時保持環境整潔,展演完畢後,應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如造成公共空間毀損,街頭藝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害。
(七)音樂類表演者展演期間請維持舒適音量。(舒適度由現場管理單位主觀裁決)
(八)展演場地如本公司需要或租借於外單位使用期間,則不開放展演。街頭藝人應無條件配合並不得主張任何損失賠償。
(九)街頭藝人於借用場地表演時,應注意音量及動線,不得影響遊客參觀及附近居民安寧,且不得妨礙公眾通行、公共安全、環境安寧或衛生。
(十)街頭藝人展演時,不得有違反本申請須知、臺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實施計畫或有違反相關法規規定之行為。
(十一)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公司得命其立即改善,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活動及採取其他必要處置。
五、稽查作業:
(一)街頭藝人應於展演現場顯著位置揭示「街頭藝人標章」證明,並應接受本局查驗與管理。若展演當日未攜帶街頭藝人證者,禁止當日展演之申請。
(二)街頭藝人違反展演規範,經查驗人員制止或勸改無效者,視同攤販處理,並請警察機關依法取締。
(三)稽查作業依臺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實施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