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法:
每月5日前提出申請次月日期(申請藝人人數數量過多時,會提早關閉網頁申請),由管理者彙整協調審核,審核通過者公告通知。
備註:連續假日,週一 ~ 週四展演另做安排,不開放申請
場地使用規範說明:
一 、本場地僅提供做為街頭藝人表演用,現場不得有營業行為(其他類 DIY作品則不再此限),擴音器材使用其音量需維持適當音量,以不妨礙公共安寧為原則。
二、 演出場所,禁止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禁止明火演出。
三、 表演內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政治選舉活動、抗議、抗爭或集會遊行活動。
四、演出期間如有發生有害公共安全情事或造成他人權益損害者,申請使用單位應自行負擔法律上一切責任。
五、展演期間之設施、物品、人員由申請使用單位自行投保(火險、竊盜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本展演場所不負連帶責任。
六、表演場地之選定應配合管理單位之規劃;已核准之場地若遇管理單位舉辦活動時,應無條件取消表演。
七、展演人員請與商圈店家及住戶和睦相處,勿造成負面觀感,如有商圈店家及住戶投訴展演人員,經查證確實將對該展演人員停權;場地管理者擁有最終抉擇表演者進駐之最高決定權,審核公告後不得有異議,感謝配合。
八、嚴禁卡拉OK商業模式讓民眾付費唱歌,違者當場取消展演資格,並通報台南市文化局,日後亦不再受理該展演相關人士申請本場地。
九、本場地設立給街頭藝人展演的場地,從零到有是經過與當地的店家、攤家、居民協商磨合共同努力下成立,請尊重場地管理者,因管理者需顧及街頭藝人表演者、當地居民、店家、攤家等等,面面俱到避免不必要的問題產生,如有對管理者不尊重之情形者,一律列入本場地黑名單,且不得申請本場地展演,敬請街頭藝人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