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方式
(一) 受理時間:表演前一個月1日至10日申請,各申請音樂人與團體依意願自行填選表演該月每週五至一表演時間。
(二) 展演方式:禁止明火類展演。
二、注意事項
(一) 嚴禁以卡拉OK商業收費模式進行展演(即收費由民眾歌唱),違者將取消其當月所有展演場次,半年內禁止其申請本場地。
(二) 本局保留協調申請展演各街頭藝人與團體實際展演時間之權利,申請者若因故無法配合協調展出,視同自動棄權,其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不得有任何異議。
(三) 報名團隊所提供窗口負責人,須負責與本局負責人聯繫、協調表演相關事宜。
(四)入選者須自行準備表演器材,表演後須負責場地清潔與維護,並於規定表演時間結束前15分鐘開始進行撤收,以方便下一團隊表演;貴重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如發生遺失或毀損之情事,本局不負責任何賠償責任。
(五)電力設備借用須符合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借用規範。
(六)演奏全程所產生音量須以舒適為主,並以不打擾附近居民與其他街頭藝人之表演為原則。
(七) 因應疫情指揮中心要求,展演藝人除了薩克斯風、中國笛等吹奏類樂器音樂藝人外,其他演出藝人皆要戴口罩;座位安排方面,吹奏類樂器老師應與其他演出藝人間隔排坐距離拉大,不能與觀衆互動,觀眾席一律拉開距離就座,與所有表演者皆要拉開距離,展演期間務必樂團要嚴格要求團員並協助勸導觀眾保持觀賞間隔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