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表演類別:表演藝術類(受限於場地限制與園區性質,不接受火舞、歌唱類表演申請)
2. 開放展演時間:週六、日上午10時至12時;下午14時至16時。
3. 受理資格:申請者須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
4. 受理時間:每月份1-5日受理下月份申請(僅開放線上申請),若申請組數多於受理名額,將以申請日期先後次序為主;審核時間約7-10天,通過後將另行通知,每個月至多獲准一次表演申請。
5. 園區提供基本電力及場地,表演者需自備延長線等器材。
6. 表演者展演期間的公共安全等亦不負連帶責任。
7. 其他配合事項:
(1)演出期間,表演者需配掛或放大展示臺南市街頭藝人展演核可證於可見之處。
(2)同一場地時段以一組演出團隊為限,先申請獲准者優先使用。申請獲准之檔期不得隨意缺席,亦不得轉借或變相提供他人使用,違者將處以兩個月暫停申請處分。
(3)表演期間,表演者可自行設置打賞箱,讓參與之民眾打賞鼓勵,所得金額全數為表演者所有(其演出之樂器、器材、道具為表演者自備),若有展售行為須以現場製作或表演為限,商品必須是街頭藝人證核准的展演項目製品,且於明顯處清楚標明售價。
(4)展演場地不可釘樁、挖掘等變更或破壞原貌之行為,若造成場地損毀者,應負責修復及負擔損害賠償;亦應維護場地整潔,使用後有汙損須負責復原場地整潔。
(5)展演內容若涉及影片、音樂、錄音或其他著作權利之公開上映、播送、演出、傳輸等授權時,申請人應取得相關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個別授權或概括授權,若有侵害他人著作之情事,均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6)獲准演出者須同意規定與配合園區安排,若因傷病或特殊狀況不克前來,須於演出3日前主動告知並進行請假事宜,以利園區活動安排。若因特殊突發意外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不在此限。
8. 申請者須遵循「臺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實施要點」等相關規章之規定,並配合本園區相關人員的查核與管理。
若場地時段本單位另有節慶與自辦活動規劃,則該時段與場地將以園區活動使用為主,不開放申請演出登記;已登記場地使用的街頭藝人應無條件配合並不得主張任何損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