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臺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實施計畫」訂定。
二、資格要件:
(一)凡持有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核發街頭藝人許可證者均得申請;其屬團體者須註明所屬團名,並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二)街頭藝人應依本須知向臺南文化中心管理單位,本局永華文化中心管理科(以下簡稱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本中心核准後方可展演。
(三)每月份1到5日受理下月份申請,如申請組數超過受理名額,則抽籤決定名額。 (四)創意工藝類、視覺藝術類街頭藝人申請展演完畢後需至少2個月後可再次申請,身心障礙者檢具證明文件不受上述限制。 (五)申請展演需填寫「臺南文化中心街頭藝人展演申請表」供本中心審核,審核通過後得展演。
三、展演場地申請規定:
(一)展演地點:中華東路三段336巷文化特區、本中心庭園、迴廊、羊蹄甲區。詳如展演區示意圖(附件一)。
(二)靜態(視覺藝術、創意工藝類)時段:星期六、日,自10時至18時;動態(表演藝術類)時段:星期六、日,自14時至18時。
(三)每一展演區同時段限表演藝術類1組。
(四)限無使用擴音器之表演,每次展演許可以當天為限,改期或取消須重新申請。
四、展演規範:
(一)街頭藝人展演以本中心核准或指定之區域展演,非經許可不得變動。
(二)街頭藝人可使用之空間大小為長4公尺寬2公尺。
(三)街頭藝人展演以現場之創作或表演為限,得接受樂捐或就其現場創作定價收取費用。
(四)街頭藝人展演時,不得妨礙公眾通行、公共安全、環境安寧或衛生。
(五)視覺藝術或創意工藝類街頭藝人須現場製作與販售,且僅能販售街頭藝人證核准之展演項目,不得將場地作為其他商品販售場所。
(六)街頭藝人展演時,應隨時保持環境整潔,展演完畢後,應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如造成公共空間毀損,街頭藝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害。
(七)表演藝術類表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且不得違反噪音管制相關規定,如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若音量過大影響周邊環境經舉發,管理單位可視情況請表演者調整音量。(音量限定標準為80分貝)
(八)展演場地如本中心需要或租借於外單位使用期間,則不開放展演。街頭藝人應無條件配合並不得主張任何損失賠償。
(九)街頭藝人於借用場地表演時,應注意音量及動線,不得影響遊客參觀及附近居民安寧,且不得妨礙公眾通行、公共安全、環境安寧或衛生。
(十)街頭藝人展演時,不得有違反本申請須知、臺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實施計畫或有違反相關法規規定之行為。
(十一)違反前項規定者,本中心得命其立即改善,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活動及採取其他必要處置。
五、稽查作業:
(一)街頭藝人應於展演現場顯著位置揭示「街頭藝人標章」證明,並應接受本局查驗與管理。若展演當日未攜帶街頭藝人證者,禁止當日展演之申請。
(二)街頭藝人違反展演規範,經查驗人員制止或勸改無效者,視同攤販處理,並請警察機關依法取締。
(三)稽查作業依臺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實施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