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臺南都會公園暨博物館園區區分為公園園區與博物館館區兩區塊;為豐富民眾藝文氣息,特訂定本申請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二、 持有臺南市政府文化局核發之街頭藝人證,且在有效期限內之個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申請者),得向管理單位「財團法人奇美博物館基金會」(以下簡稱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三、 實施與申請辦法:
- 開放展演時間:國定例假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惟每周三、農曆除夕等博物館休館日不予開放。
- 開放場地:都會公園園區範圍(各景點名稱請參考平面圖),博物館館區暫不開放。
- 展演類別:「表演藝術類」:開放現場表演之默劇、演奏、魔術及行動藝術等;「視覺藝術類」:開放現場創作之繪畫、用各種媒材創作之現場人物塑像、環境藝術等;「創意工藝類」:開放現場創作之雕塑、工藝品、傳統技藝等,但不包含可食用之成品;以及「其他經管理單位核准之展演項目」
- 申請時間:每個月1號-20號開放申請,月底前公布審核結果。
- 審核流程 :依收件日期先後順序為主,如同一時段同一區域及同一展演類別有二個以上申請者提出申請時,持身心障礙手冊者並依其障礙重輕等級,具優先申請權。(每區域、每展演時段,各類別開放一組展演)
- 經管理單位核准之申請者,免繳使用費及保證金。
四、 展演規範:
- 開始展演前,申請者應先向管理單位指派報到處報到(都會公園管理中心)。
- 街頭藝人展演須依管理單位指定區域展演,非經許可不得變動。展演結束後立即將場地恢復原狀,並通知管理單位人員會同查驗;如有不當使用致場地、設備、花草樹木損毀、嚴重污損或垃圾廢棄物未予清運者,管理單位得逕為處理後,要求申請者負責賠償。
- 應配合管理單位人員、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稽查小組或相關警務人員等之查驗及管理。
- 不得使用或外接電源之設備(含擴音機),惟得視需要設置桌椅。應注意音量及動線,不得影響遊客參觀及附近居民安寧。
- 不得妨礙公眾通行、公共安全、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安全通道及設備。
- 非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將車輛駛入園區,如有載運大型展演設備之需,得於申請時一併提出,經管理單位核准後依規定路線行駛,並於卸貨後立即駛離。如有停車需求,應停放於遊客停車場或其他合法地點,並自行負擔停車相關費用。
- 展演內容請斟酌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 展演以現場創作或表演為限,接受樂捐或就現場創作品定價收費等事項,請預先於現場標示清楚,不得有其他營利事項及主動募款等行為。
- 視覺藝術或創意工藝類街頭藝人須現場製作,不得將場地作為其他商品販售場所,且僅能販售街頭藝人證核准之展演項目。
五、 如有下列情事,管理單位有權立即提出制止或要求立即改善,如申請者不即停止或改善者,管理單位得立即拒絕提供或停止使用場地,並得於一年內拒絕申請者之申請,亦得逕通知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稽查小組或相關警務人員依「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執行街頭藝人稽查管理作業通報機制」規定辦理:
- 未遵守「臺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實施計畫」、「臺南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及本須知等規定。
- 於非經管理單位核准之場地或時間等從事展演。
- 展演內容違反政府法令、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 展演損及管理單位形象或場地設備、發生爭議或聚眾抗爭等者。
- 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或私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 從事非經管理單位同意之私人營利或商業活動者。
- 其他經管理單位認定不宜之活動。
六、 延期或取消規定:
- 經管理單位核准後,如因管理單位臨時需要或其他特殊狀況等因素,得通知申請者無法提供場地,申請者不得異議或請求損害賠償。
- 申請者如經管理單位核准後因故需延期者,應重新申請。取消(含延期取消)展演,應於展演三日前提出,違者記點一次,每年記點達三次者,管理單位得於一年內拒絕申請者之申請。
七、 稽查作業:
- 街頭藝人應於展演現場顯著位置揭示「街頭藝人標章」及「公共空間使用許可」證明,並應接受臺南市政府文化局查驗與管理。若展演當日未攜帶街頭藝人證者,禁止當日展演之申請。
- 街頭藝人違反展演規範,經查驗人員制止或勸改無效者,視同攤販處理,並請警察機關依法取締。
- 稽查作業依臺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實施計畫辦理。
八、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管理單位及其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