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活絡臺南市公共空間之文化機能,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豐富市民人文與精神生活,特訂定本須知。
申請作業
- 申請資格:領有政府機關核准之街頭藝人表演許可證照之個人或團體。
- 申請時間:每年1月至12月,由團體負責人或街頭藝人個人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 申請人展演內容應為藝文類型活動,受理申請類型包括下列三類於公共空間進行現場創作之藝文活動:
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樂器演奏、魔術、民俗技藝、雜耍、偶戲、詩文朗誦及行動藝術等。
視覺藝術類:現場創作之繪畫、用各種媒材創作之現場人物塑像、使用非永久固定之媒材或水溶性顏料之環境藝術及其他與藝文相關之現場創作活動。
創意工藝類:現場創作之雕塑、工藝品、傳統技藝等。
申請場地:新營文化中心廣場
作業時間:本局受理申請案後於兩週內完成審查作業程序後回復結果,如遇特殊狀況,得延長一週行政作業時間。
街頭藝人應詳閱「臺南市政府文化局新營文化中心提供街頭藝人表演注意事項」並同意遵守其規範。
本須知如因法令修正變更或配合政策需要,得隨時簽陳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