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單位: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申請單位: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聯絡窗口:06-2991111 空間申請、場地設備與時間問題撥打林先生分機#8252 / 街頭藝人證照違規使用問題撥打郭先生分機#8775 /
本區申請時段為每月1日至20日。(工務局僅負責場地開放時段抽籤事宜,街頭藝人相關業務請洽主管機關文化局洽詢) 使用規範: (1)請務必遵守「臺南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 (2)若申請成功,展演當日務必攜帶街頭藝人證以利公園駐衛警巡查。 (3)僅提供場地,其他物品請自備。 (4)領有臺南市街頭藝人展演許可證之證照者,並未從事販賣物品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得免繳使用費及保證金,若有違規定者,除追討相關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保證金不予退回)外,另將違規者列為借用黑名單,不再外借。 (5)請務必遵守展演空間範圍,若無遵守經查核將面臨懲處,詳情請細讀場地/空間/位置簡述。 使用場地前請注意下列事項: (1)集會結社使用請於事前向警察局或其他權責機關申請。 (2)申請使用單位應負責參加本項活動人員之安全,若有安全之虞函請警察局派員協助。 (3)使用期間請自行規劃交通義工或協調轄區警察單位,負責週邊停車及交通秩序維護,以免損及用路人權利。 (4)使用活動搭建之舞台不得損及地磚或其他設施物,其高度應為1.5公尺以下無頂蓋之臨時舞台、搭建之遮棚其高度應為4公尺以下無壁體之臨時遮棚,超過上述規定高度之臨時舞台及遮棚,應於搭建竣工前3日,向本局建築管理科申報竣工勘驗合格後方得用。 (5) 考量園區內草皮、地磚之維護,活動場地佈置之機具請以推車送達活動現場,車輛嚴禁進入園區。 (6)違反其他相同法令請各主管單位依法處理。 使用公園辦理活動(含街頭藝人表演)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活動場所,禁止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 (2)活動期間如有發生有害公共安全情事或造成他人權益損害者,申請使用單位應自行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3)使用範園最禁設於公園之草坪區域;使用人行步道時活動範圖應留出1.5公尺以上供遊客通行。 (4)不得有烹煮烤食物及各項宴客活動,並不得損害公園植栽或設施,且活動內容不得具有營利行為,擴音器材使用其音量切勿過大且需於上午9時後方可使用,以免妨礙公共安寧,活動時使用之水、電力請自備,並注意加強安全防護;若因本次活動而聚集之攤販,申請使用單位應負責驅離並通知本局。 (5)依「臺南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公園、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酗酒、吸毒、鬥毆滋事或攜帶危險物品致妨害公共安全或秩序。 二、妨害安寧、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 三、任意植栽、放養動物、放置私人桌椅或其他物品。 四、攜帶動物未加適當防護措施或不處理其排泄物。 五、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六、隨地吐痰、便溺、棄置一般廢棄物。 七、偷竊、蓄意損毀植栽或各項設施。 八、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捕魚、釣魚、放生、划船或其他水上活動。但經管理機關許可於公告指定地點為特定水上活動者,不在此限。 九、營火、野炊、烤肉、夜宿、燃放鞭炮、施放天燈、辦理婚喪喜慶活動、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十、不依規定或通常方法使用設施。 十一、從事危及遊客人身安全之球類或其他活動。 十二、販賣物品、出租遊樂器具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但經管理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十三、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6)依該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違反第9條第I款、第2款規定者,通知所在她警察機關依法處理;違反第9條第5至第12 款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三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7)依「臺南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申請使用公園、絲地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a、不得轉租(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b、使用期間應負責維持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 c、使用期滿應於6小時內清理完畢回復原狀。違反前項規定者,管理機關 得禁止該證照持有者於所管理之公共空間從事展演。
展演空間區域範圍(涼亭半圓柵欄內兩公尺處,不可超出紅線外):
另特別注意,下圖處為落海高風險區,請務必別讓觀眾站在此處,也請各表演者控制好觀眾觀賞範圍,別因觀眾過多無管制導致用路人無人行道使用權利,面臨落海風險,若經相關單位查核表演者無預防措施,將面臨黑名單禁演懲處,嚴重者將由文化局撤銷證照:
《聲明與注意事項》 ※臺南市街頭藝人資訊平台僅提供場地方與街頭藝人進行線上媒合,各場地表演排班非本科審核※
※如有審核、場地、規則等相關問題,請聯繫場地之聯絡窗口,勿詢問本資訊平台之承辦人員※
※請務必規範好觀眾觀賞距離、需預留2公尺以上空間供民眾通行,若無規範影響用路人空間導致安全問題需負責※ (近期較常違規地點:*漁人碼頭涼亭* 旁邊就是港口,觀眾若無控制容易導致用路人造成落海意外)
※若為證照辦理、平台使用等問題,請聯絡本資訊平台之承辦人員※ 若您想展演的場地並無出現在本網站的場地介紹, 可親自接洽該場地管理單位,若該場地管理單位同意即可進行街頭藝人展演。 ※請務必與該管理單位簽定展演許可合約擺放至打賞箱旁,以防第三方機關人員或民眾誤會為非法展演※ ※於未公告場地展演,請一樣務必遵守「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街頭藝人登記證核發作業要點」 若違反要點受檢舉,本局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