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鼓勵雲林縣藝文活動多元發展,促使藝術文化融入民眾生活,豐富雲林縣公共空間人文風貌,健全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之管理。
貳、申請資訊
一、申請時間:112 年 4 月 10 日貣至 112 年 5 月 26 日 17:30 止(週一至週五)【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不受理報名】
二、申請資格:
1.年滿十六歲以上中華民國國民,未成年人頇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2.外籍人士需領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合法居留證,或取得勞動部所核發之開放式工作許可函 (證),始得申請。
三、申請方式:(採線上及郵寄通訊報名兩種方式)
1.線上登記申請流程: 填寫表單-表單連結:https://forms.gle/QkAFYTPrbWsswoDC6,詳實填妥後提交送件,另郵寄 新臺幣 44 元回郵信封至「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表演藝術科」收,地址:640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 310 號,信封註明:街頭藝人申請登記報名,以利後續發證作業。
2.郵寄通訊報名流程: 請至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便民服務/表演藝術科」專區(https://reurl.cc/GkzZxv)下載報名訊息及簡章,填妥申請資料及備妥檢附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以郵寄掛號之方式,寄至「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表演藝術科」收,地址:640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 310 號,請註明「街 頭藝人申請登記報名」,報名日期以郵戳為憑,並請隨附新臺幣 44 元之「回郵」,以利後續發證作業。
3.報名費用:一律免費。
四、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表一份(附件 1),含六個月內兩吋正面彩色大頭照、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籍人士請檢附內 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合法居留證或勞動部所核發之工作許可函(證));身心障礙人士頇檢附身心障 礙手冊影本。
2.未成年人者,頇檢附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書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附件 2)。
3.雲林縣政府個人資料及著作財產權使用授權同意書(附件 3)。
※註:報名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均不退件。
五、申請類別:
1. 【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音樂(不含卡拉伴唱者)、舞蹈、戲劇、傳統藝術、民俗技藝及跨 界 表演等。
2. 【視覺藝術類】:現場創作之繪畫、版畫、雕塑、陶藝、手工藝、傳統技藝、多媒體創作、環境 藝術及其他與藝文有關之工藝品,惟創作之作品限於展示,不得作為食用。
參、報名注意頇知
一、報名者請事先熟讀「雲林縣街頭藝人申請登記報名作業管理要點」及本簡章,並遵守相關規定。
二、報名表請以中文或英文正楷謄寫或以電腦繕打,每人限報名一個類別,不得重複報名。
三、檢附資料不齊全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若頇完成報名程序者,得配合主辦單位於規定期限內補件。
四、若未依指定期限內補件或違反本簡章各項規定者,主辦單位得不受理。
五、報名表件以網頁公告方式知悉,請至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網站 https://reurl.cc/GkzZxv/ 「便民服務/表演藝術科」專區查詢下載。
六、報名限定組數,將以資料備全繳交順序為主,受理報名件數上限為 500 組。
七、報名者頇確保所填資料正確、詳實、清晰、有效,若因報名表所填資料錯誤、模糊或失效,致損失權益,由報名者自行負責。
八、報名者之申請報名類別應與展演內容相符,經本處判斷如有疑誤,得洽詢報名者後重新勾選類別。
肆、證照資訊
一、有效期限:由本府核發「雲林縣街頭藝人展演登記證」,有效期限為兩年。
二、換證:領有本府核發之街頭藝人展演登記證,證照有效期間內於雲林縣內所開放之公共空間從 事街頭展演二次以上,並於證件屆滿該年度,依本府指定期日內應備文件提出換證申請。 換證申請表。 身分證明文件。 舊證(頇繳回)。 展演成果:內容需包括展演時間、地點、展演紀錄(文字或照片)等成果資料。
三、補發:街頭藝人展演登記證遺失者可向本府文化觀光處申請補發,一年以一次為限,至原證有 效期限屆滿為止。
四、變更:變更姓名或登記內容者,應填具變更申請表提送本處,至原證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伍、爭議處理:本簡章內容若有疑義,由本府文化觀光處解釋、認定或補充。
陸、其他:倘有任何意見,可逕與縣府承辦人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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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單位: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表演藝術科)
承辦人:劉采玲
E-MAIL:ylhg68442@mail.yunlin.gov.tw
電話:05-5523162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 310 號